

此处概述了一套程序,
使得团体中被冒犯的成员
得以与得罪他的人和好。
罪人被称为“弟兄”或“姊妹”,
显示教会被理解为耶稣的新家庭
(参12:46–50)。
这三个步骤强调私下的和解:
无论是双方当事人间,
或在“两三个证人”面前
(参申19:15;格后13:1;弟前5:19)。
只有在无法私下解决时,
才诉诸“教会”——此处应指地方团体,
而非普世教会(参16:18)。
若对方仍不肯听从教会,
则应将他视为“外邦人或税吏”
(18:17)加以隔离。
但即使如此,目的仍是为了矫正。
事实上,外邦人与税吏在耶稣面前
都曾有积极响应
(参8:5–13;9:9–13;15:21–28),
并蒙他的仁慈与治愈。
此处的“隔离”也应理解为
暂时性与医治性的。
“绑与解”的辣彼特权,
原先授予伯多禄(16:19),
此刻也扩展至众门徒(18:18)。
其实践功能与法律诠释关联较少,
与惩戒和赦罪有更直接关系(参若20:23)。
如同伯多禄的权柄,
团体的决定也蒙天主认可
(“在天上也要绑/解”)。
有关“若你们中两人同心合意”(18:19)的比喻,
可能特指冒犯与被冒犯
双方藉由祈祷达成和解;
但其意义也可扩及更广,
适用于各种情境。
至于基督的许诺:“那里有两三个人
因我的名聚集,
我就在他们中间”(18:20),
则预设教会已进入复活后的处境。
这与辣彼教训中所说——
“当两个犹太人一起诵读妥拉时,
舍金纳(天主的临在)就与他们同在”
(参《圣祖训》3:2)——彼此呼应。
如今,“厄玛奴耳”(即“天主与我们同在”,
参1:23;28:20)的基督临在,
已成为教会生活的核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