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esu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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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处概述了一套程序,

使得团体中被冒犯的成员

得以与得罪他的人和好。

罪人被称为“弟兄”或“姊妹”,

显示教会被理解为耶稣的新家庭

(参12:46–50)。

这三个步骤强调私下的和解:

无论是双方当事人间,

或在“两三个证人”面前

(参申19:15;格后13:1;弟前5:19)。

只有在无法私下解决时,

才诉诸“教会”——此处应指地方团体,

而非普世教会(参16:18)。

若对方仍不肯听从教会,

则应将他视为“外邦人或税吏”

(18:17)加以隔离。

但即使如此,目的仍是为了矫正。

事实上,外邦人与税吏在耶稣面前

都曾有积极响应

(参8:5–13;9:9–13;15:21–28),

并蒙他的仁慈与治愈。

此处的“隔离”也应理解

暂时性与医治性的。

 

“绑与解”的辣彼特权,

原先授予伯多禄(16:19),

此刻也扩展至众门徒(18:18)。

其实践功能与法律诠释关联较少,

与惩戒和赦罪有更直接关系(参若20:23)。

如同伯多禄的权柄,

团体的决定也蒙天主认可

(“在天上也要绑/解”)。

 

有关“若你们中两人同心合意”(18:19)的比喻,

可能特指冒犯与被冒犯

双方藉由祈祷达成和解;

但其意义也可扩及更广,

适用于各种情境。

至于基督的许诺:“那里有两三个人

因我的名聚集,

我就在他们中间”(18:20),

则预设教会已进入复活后的处境。

这与辣彼教训中所说——

“当两个犹太人一起诵读妥拉时,

舍金纳(天主的临在)就与他们同在”

(参《圣祖训》3:2)——彼此呼应。

如今,“厄玛奴耳”(即“天主与我们同在”,

参1:23;28:20)的基督临在,

已成为教会生活的核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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